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合同管理,保证合同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杜绝无效合同事件的发生,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院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院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院长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学院的利益。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合同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各职能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指导、论证、内容的全面审查及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学院根据业务职能归口,分别授权以下单位进行管理:
(一)党委办公室:宣传(含媒体报道)等;
(二)审计处: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
(三)工会:职工医疗、健康体检等;
(四)院长办公室:会议、考察及接待等;
(五)发展规划处:校企合作等;
(六)教务处:教材及数字化教学资源等教学资源建设与采购、教学教材出版(含专著)、教材供应 ;校校全日制学生培养的联合办学、校企现代学徒制等联合培养、学生顶岗实习、校外实践基地等;
(七)科技处:纵向与横向科研、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专利代理服务等;
(八)人事处:教职员工培训、人事管理和服务事项等;
(九)财务处:融资合同、对外投资等;
(十)学生工作处:学生军训用品、校服、工作服、学生军训服务、学生医疗(含意外)保险;捐资助学等;
(十一)招生就业处:校企订单培养等;
(十二)后勤保卫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道路、消防及水、电、气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维修、装修及园林绿化等项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消防与安防监控(基建工程已含设备除外)、其他安保设备及耗材、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教师、学生公寓用品、食堂大宗消耗物资,燃油,药品、其他易耗品等采购;印刷服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含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学生实习及春运学院公务及业务车辆租赁、学生健康体检、租赁,物业管理、保安服务、职工福利费物资及其他后勤保障类服务项目采购等;
(十三)实训管理与设备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师、学生公寓设备、实训实验设备及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实训室用)、医疗器械等有关设备及配件、以及上述设备的维修维护等采购等;
(十四)国际合作交流处:涉外合同、翻译等;
(十五)图书馆:图书、数字文献资源及图书馆设备等;
(十六)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中专合作办学、技能鉴定和各类专业培训等;
(十七)教育技术中心:公共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计算机成品软件(非实训室用)、 信息化项目服务(含运维、咨询设计、监理、测评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
(十八)其它合同由院长指派相关部门归口管理。
第七条 院办由专人负责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宜及合同的统一管理,包括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协助学院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合同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各职能部门按职能分类分别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院办审核备案。
第十条 除框架协议需使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以及使用“技术合同专用章”(由科技处负责管理使用)外,其他各类合同统一使用“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由院办负责印章保管、使用。未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合同的正本、副本份数按照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当区分清楚。合同正本由院办、合同履行部门等单位留存,合同副本由院办负责编号,根据需要分发。
第三章 合同的立项、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预算或不涉及资金使用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合同立项。凡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在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后,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相关单位应从维护学院权益出发,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按照统一示范文本格式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及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方各种承诺及优惠条件,审计约定及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及时向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汇报;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起草单位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五条 在订立合同前,应按照《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的要求,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同由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限经济类合同)、法律顾问共同审查;
(二)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合同要及时上报该项目分管院领导,必要时报院长审定;
(三)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合同审查按《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审查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院利益把好关。各审查单位主要职责:
(一)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二)财务部门。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三)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履行合同的风险进行评估,做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分管院领导。对经有关审查部门审查后的合同,签署意见。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后,报院长审定。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向院办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
(二)对方资信情况说明;
(三)专家对合同的论证意见;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更改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合同起草单位应对合同文本条款及出具有关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报送合同进行审核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他单位人员代办。
第二十一条 合同通过审查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凭《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呈送有关领导签署。合同由院长亲笔签署或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署,或由院长授权业务归口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院名义或学院所属非法人单位公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送院办审核无误后,统一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与初审材料一并报送院办,由院办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保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需要签章确认的,应报请学院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和院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归口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八条 经项目承办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征求用户意见、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发票盖章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不一致的;
(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五)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
(六)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原则上不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按照学院相应类别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合同作为学院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四条 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项目承办单位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报院办和分管院领导。
第三十五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分管院领导召集法律顾问、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单位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院长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处理小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院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学院专项经费承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合同起草单位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院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会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履行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未经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和院办签章确认,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
(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八)在学院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学院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害的,学院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
2.授权书
3.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封面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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