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题库
一、单选题(60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c)编
a、九 b、八 c、七 d、五
解析: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2.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d)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合法权利 b、合法利益 c、合法要求 d、合法权益
解析: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b)原则
a、诚信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解析: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a)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a 、8 b、 7 c 、9 d、 10
解析: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5.贾某17岁就读于一高中,其参加绘画比赛获得一等奖3万元。他想用一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据我国法律规定,他应当(b)
a、有权自己购买 b、征得父母同意
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 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
解析: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6.意定监护是具有(d)的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a、无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相对民事行为能力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7.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d)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a、可以 b、禁止 c、应该 d、应当
解析: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8.法人以其(a)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全部 b、部分 c、出资额 d、多数
解析: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9.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d)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可以 b、应该 c不得 d、应当
解析: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d)
a、年满8周岁 b、年满18周岁 c、受孕 d、出生
解析: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1.为了(d)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a、他人权益 b、社会需求
c、个人目的 d、公共利益
解析: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的行为除外)的效力(c)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其他
解析: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1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d)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a、第三人 b、被代理
c、第三人和行为人 d、行为人
解析: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14.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d)的民事责任。
a、全部 b、按份 c、连带 d、适当
解析: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5.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c)。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解析: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下列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的是(d)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紧急情况下的转代理
解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7.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a)为交付时间。
a、收货人的签收时间 b、生成的电子凭证的时间
c、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 d、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
解析: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18.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c)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a、部分债务人 b、全部债务人
c、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 d、部分和全部债务人
解析: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1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b)承担违约责任。
a、债务人 b、债权人
c、第三人 d、债务人和第三人
解析: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d)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a、可以 b、应该 c、不得 d、应当
解析: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d)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a、不履行 b、中断履行
c、变更履行 d、中止履行
解析: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d)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a、债务人的名义 b、相对人的名义
c、第三人的名义 d、债权人的名义
解析: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b)负担。
a、债权人 b、债务人 c、相对人 d、第三人
解析: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4.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b)行使
a、两年内 b、一年内 c、九个月内 d、六个月内
解析: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5.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a)同意。
a、债权人 b、债务人
c、第三人 d、债权人和第三人
解析: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6.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 b )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主权利 b、从权利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其他
解析: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7.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c)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a、一年内 b、三年内 c、五年内 d、七年内
解析: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8.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b),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解析: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9.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b)承担
a、出卖人 b、买受人
c、承运人 d、出卖人和承运人
解析: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0.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d)的包装方式
a、生态平衡 b、生存环境
c、生活环境 d、生态环境
解析: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3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a)所有
a、出卖人 b、买受人
c、第三人 d、买受人或者第三人
解析: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a)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a、不得撤销 b、可以撤销
c、能够撤销 d、禁止撤销
解析: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3.借款合同应当采用(c),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a、口头形式 b、推定形式
c、书面形式 d、其他形式
解析: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c)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解析: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35.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d)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十二日 b、十三日
c、十四日 d、十五日
解析: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6.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b)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a、环境安全 b、环境卫生
c、环境生态 d、环境管理
解析: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37.赵某某日拾得一手机,使用几日后被失主钱某认出,赵某拒绝归还。赵某的行为构成(a)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侵权 d、合同
解析: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8.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c)的婚姻家庭关系
a、平等 b、平等、和睦
c、平等、和睦、文明 d、平等、和睦、文明、互助
解析: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9.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c)的合法权益
a、收养人 b、被收养人
c、被收养人和收养人 d、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
解析: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40.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d)清偿
a、以夫一方的个人财产 b、以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c、以夫和妻双方的财产 d、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析: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4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b)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九个月内 b、一年内 c、二年内 d、三年内
解析: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c)以上
a、三十周岁 b、三十五周岁
c、四十周岁 d、四十五周岁
解析: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3.法定继承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c)
a、兄弟姐妹 b、祖父母 c、父母 d、其他近亲属
解析: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44.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c)
a、重婚 b、未到法定婚龄
c、胁迫婚姻 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解析: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45.代位继承人不能是被代位人的(d)
a、子女 b、外孙子女 c、孙子女 d、配偶
解析: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6.李某生前立下遗嘱,死后遗产有其子李乙继承,但是李乙先于李某死亡,李乙的孩子李丁应按何种方式继承遗产?(d)
a、遗赠 b、遗嘱继承 c、转继承 d、代位继承
解析: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7.甲欲把一套房卖给乙,并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甲之后又与丙基于同一套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甲并未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关于此事,以下正确的是(d)
a、丙可以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b、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
d、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解析: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甲未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乙不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样,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买”,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48.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d)的权利
a、占有、使用和处分 b、使用、收益和处分
c、占有、收益和处分 d、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解析: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9.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a)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a、三分之二,三分之二
b、三分之一,三分之二
c、三分之二,三分之一
d、三分之一,三分之一
解析: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50.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 分产生的收入,归(c)
a、建设单位管理人 b、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
c、业主共有 d、其他管理人
解析:民法典第282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51.国家实行自然资源(d)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无偿 b、平等 c、共同 d、有偿
解析:民法典第325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a)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a、按份共有人
b、共同共有人
c、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
d、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都不
解析:民法典第303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53.关于居住权消灭,错误的是(c)
a、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
b、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c、居住权消灭,登记自动注销
d、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解析:民法典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c)承担责任。
a、按份 b、按各人的恶意大小
c、平均 d、按各人参与程度
解析:民法典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5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c)请求赔偿
a、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b、第三人
c、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
d、第三人或者动物饲养人
解析: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6.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过错责任推定,采取(c)原则
a、惩罚性过错 b、轻微过错责任
c、过错推定 d、无过错推定
解析: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7.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c)垫付
a、道路交通管理局
b、公安机关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d、当地政府部门
解析:民法典第1216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8.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a、身体完整 b、身心健康
c、行动自由 d、生命安全
解析:民法典第1004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59.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c)
a、自主决定 b、包括非正式名字
c、违背公序良俗 d、自主变更
解析:民法典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0. 关于国有财产及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
b、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c、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企业改制中,低价转让国有财产
d、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防止国有财产损失
解析:第259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填空题(80题)
6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6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6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64.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65.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66.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67.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68.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9.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70.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71.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72.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73.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7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75.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76.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77.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78.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9.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80.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81.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8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83.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8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5.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6.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87.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88.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89.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90.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91.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92.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3.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4.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95.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96.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7.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98.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9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100.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0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10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04.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05.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106.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07.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108.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09.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110.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1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1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13.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11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115.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6.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7.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118.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119.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20.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2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12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2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12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12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26.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7.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128.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12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130.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31.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3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133.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3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35.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136.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37.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38.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39.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40.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多选题(50题)
141.可以法定继承遗产的有(acd)
a配偶 b侄女c养子女 d父母
解析: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4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有(acd)
a外祖父母 b配偶 c祖父母 d兄姐
解析: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43.(abcd)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 b村民委员会 c民政部门 d人民法院
解析: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144.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有(acd)
a名称 b成员c组织机构 d住所
解析: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145.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d)
a法人解散 b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c 成立法人分支机构 d法人被宣告破产
解析: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46.债权是因(abcd)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a合同 b侵权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解析: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47.沉默只有在有(abd)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a法律规定 b当事人约定c行为人知情 d符合交易习惯
解析: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48.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bcd)
a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b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意思表示真实d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析: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49.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acd)
a代理期限届满b代理人拒绝追认c代理人辞去委托d被代理人死亡
解析: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5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abcd)
a停止侵害 b恢复原状c排除妨碍 d消除危险
解析: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151.侵害英雄烈士等的(bc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隐私 b肖像 c名誉 d姓名
解析: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2.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ac)
a不可抗力
b权利人申请仲裁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d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权利
解析: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153.甲委托乙购买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购买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甲有权撤销 b甲有权追认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解析: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d丙为恶意第三人无撤销权
154.国家根据(ab)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a抢险救灾 b疫情防控 c实际需要 d公共利益
解析: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155.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bcd),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转移财产
b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c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d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解析: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56.下列(abcd)债权债务终止
a债务已经履行; b债务相互抵销; c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d债权人免除债务
解析: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157.下列(acd)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当事人作出一定承诺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析: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8.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abcd)
a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b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
c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d保证的方式
解析: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59.受赠人有下列情(acd)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a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b赠与人反悔撤销
c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d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160.寄存人寄存(acd)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a货币 b毒品c有价证券 d钻石项链
解析: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161.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abcd)
a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交付货物后买卖合同撤销
b甲借乙10元,误以为借了15元,就归还给乙15元
c一货车因路颠簸掉落一袋货物被甲拾得
d甲鱼塘的鱼因暴雨被冲到乙的鱼塘内
解析: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162.下列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b)
a甲将昏倒的乙送到医院
b甲的牛走失,乙将其迁入家中,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c甲邻居家失火,乙怕大火殃及自己于是灭火
d甲将其父的电视拿去修理结果发现电视是偷来的
解析: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163.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有(bcd)
a禁止四代以内血亲结婚b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c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d禁止家庭暴力
解析: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64.婚姻无效的情形有(abd)
a重婚b未到法定婚龄
c骗婚d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解析: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165.下列(abcd)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a工资b奖金c投资所得d知识产权所得
解析: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66.下列(abc)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婚前财产b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c专用的生活用品
d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解析: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67.下列(abcd)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解析: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68.下列(abcd)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b与他人同居c实施家庭暴力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解析: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69.下列(abd)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丧失父母的孤儿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c生父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成长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解析: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70.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
a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b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c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d年满三十周岁
解析: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171.继承人有下列(abcd)丧失继承权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d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解析: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172.遗嘱无效的情形(abcd)
a受欺诈所立的遗嘱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c伪造的遗嘱无效d遗嘱全部被篡改
解析: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173.下列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是(acd)
a夫妻共同签字b一方故意隐瞒的额外债务
c夫妻一方事后追认d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解析: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74.甲与乙领取结婚证仅三天未办婚礼,甲便突然去世。谁可以依法成为甲的法定继承人(abd)
a乙b甲的父母c甲的兄弟姐妹d甲与前妻所生之子
解析: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3
175.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ad)
a变更登记b补正登记c异议登记d注销登记
(解析:民法典第356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76.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abcd)等优先受偿
a补偿金b保险金c赔偿金d担保财产的残留物
解析:民法典第390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同时,担保财产的残留物也属于代位物的范畴
177.关于车库车位的权属,正确的是(bd)
a车库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开发商b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车位,所有权属于业主c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一定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d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进行单独转让。
解析:民法典第275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78、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acd)补救措施
a停止销售b不召回,提供赔偿金c警示d召回
解析:民法典第120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179.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acd)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c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d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解析:民法典第1222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8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以由(abc)承担赔偿责任
a机动车所有人b机动车使用人c机动车管理人d机动车生产者
解析: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8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abc)必要措施
a删除b断开链接c屏蔽d控制侵权人网络id
解析:民法典第1195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182.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abcd)
a人体细胞b器官c遗体d人体组织
解析: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183、违背他人意愿,以(abcd)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a言语b文字c图像d肢体行为
解析:民法典第1010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84.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bcd)
a向他国泄露研究成果b危害人体健康c违背伦理道德d损害公共利益
解析:民法典第1009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185.下列属于我国民法典调整的人格关系是(abc)
a名誉权 b肖像权 c生命权 d监护权
解析: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186.甲公司员工a在年会中抽奖,抽中公司资助员工子女次年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a甲公司与员工a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员工a成立附期限赠与
c如a于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可撤销合同
d如a于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解析: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87.甲将一辆汽车卖给乙,但甲未向登记机构登记,交付后一段时间,补办登记,后丙也欲买该辆车,同甲商量,则(bd)
a交付时未登记,乙不可以获得该汽车所有权
b乙可以获得该汽车所有权
c甲可以转变主意,将该车卖给丙
d甲不可以转变主意,将该车卖给丙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88.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abcd)
a自行解决b向人民法院起诉c直接向建设单位请求
d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解析:民法典第287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189.属于高危险物的有(abcd)
a高浓度酒精 b剧毒c高致病性d硫酸
解析: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90.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abc)许可他人使用
a姓名 b肖像 c名称 d名誉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四、简答题(10题)
1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哪些法律同时废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
19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哪些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答:(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193.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答:(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94.简述一下离婚冷静期?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95.简述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划分?
答: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196.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7.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198.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答:(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99.受赠人有哪些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答:(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0.有哪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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