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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17 10:00:2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精神,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将逐步实施学分制改革与管理,并制定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期安排

第二条  学校实行多学期制。依据三年教学计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116周,其中,教学总周数为91周;第一学期总周数为18周,教学周数为15周,入学教育、军训(含军事理论)共2周,考试1周;第六学期为18周,毕业顶岗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共16周(448学时)、机动2周。根据需要,各教学单位、专业可安排小学期进行社会实践、春运(暑运)志愿活动等,其安排的内容可计入总学时和总学分。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设置按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平台课、专业群平台课、专业课;选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专业方向课(或称为专业限选课,限制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按课程类型分为a类(纯理论课)、b类(理论实践课)、c类(纯实践课)。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超过120学分。其中,公共平台课总计27学分左右,约占总学分的21.6%,由教务处统筹,由现有开课部门所在单位负责统筹课程建设和管理。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高职英语、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公共平台课实施分层教学或分模块教学,并逐步过渡到学生选课制改革;专业群平台课针对专业群内各专业共建共享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设置,总计10学分左右,约占总学分的8%。专业群平台课设置,由专业群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织群内专业的专业负责人经研讨和论证后确定,确保专业群平台课的稳定性、共享性。专业群平台课应用数学的开设由专业群确定。专业课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群设定,包括专业核心课、顶岗实习和其他专业实践课。原则上,专业课控制在63学分以下,占总学分的50%以下,由本专业教研室统筹课程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专业限选课主要针对具体就业岗位,如订单班、创新创业班等进行设定, 包括基本专业方向、创新创业方向等类课程,总计不少于15学分,每个课程模块设置课程3-5门,每门课程学分原则上设置为1-3学分。任意选修课总计不少于10学分,开设5个以上课程模块,学生从课程模块中自由选修课程,每个学期最多选5个学分。具体的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学分计算、认定与替换

第六条  学分是按学期将学时换算成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以0.5分为最小单位,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取舍。

第七条  按学期排课的课程以16学时折算为1学分,按周排课的实践类课程以每周28学时折算为1学分。职业资格证书不单独计算学分,但可纳入以证代考或通过成果认定进行学分替换,替换所得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

第八条  学生可通过参与创新创业、科研项目、参加科技竞赛与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发表论文或文学作品、设计作品,获得发明专利,参加课外自主实践、社会调查、社团活动、志愿服务,获得资格证书等多种途径获得学分。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学分认定与替换规定。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可根据试点情况与学校总体要求,由专业再制定具体的学分替换实施方案。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学生在学院理事会、广州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成员单位及其他企业进行的各类实习、学习活动,经审核、认定后可纳入学生学分。

第十条  在相关兄弟院校选修的课程,经审核、认定后可纳入相应专业学分。

第五章  课程修读、免修与辅修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在学分制学业导师,或班主任、辅导员、专业教师指导下,根据本人需要、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生可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方式中,自主选择修读的选修类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军事理论、体育、军训及实践课程(环节)外,由于特殊原因或满足特定条件,学生可选择部分听课或免听课,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须参加实训、考核,完成作业。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就业岗位人才需求和学生个性化发展,专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开设辅修专业。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和选择专业方向

第十四条  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在经过一学期学习后,如发现所学专业不符合自身学习和发展需要,可根据个人意向和社会需要,申请转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但可以在同类型、同层次的其他高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可根据相关招生录取方案自主选择分流专业。设有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在修完规定必修课程后,原则上可自主选择专业方向。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都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少数特殊课程经审批后也可采用两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成绩百分制在60分以上(含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的,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在下一学年重修该课程考核合格后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  采用课程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课程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表,课程绩点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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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衡量学生的阶段性学习质量。学生单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学生某段学习区间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八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二十条  实施弹性学制。三年制专业的基本学制为3年,中高衔接“3 2”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基本学制为3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25年,基本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1-4年。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读完并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等方面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最低毕业要求的,即可毕业。

第九章  学费收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根据上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后,可按学分收取。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院相关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级实施学分制改革专业学生开始试行一届,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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