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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30 10:15:2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各二级学院:

根据《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要求,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补偿与代偿对象为我校全日制2021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注: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申请方式

应届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四、申请时间

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5月1日-5月20日向学生处资助中心提交材料。

五、审核时间

5月21日-5月26日。

六、资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   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注:

1.毕业生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2.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联系人:刘老师           咨询电话:36004512

学生工作处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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